邓芳是湖南一家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去年年初她花10多万元购买了一台本田飞度,并时常作公务之用,年底单位给她发放了6000元的交通补贴。这6000元的交通补贴算不算“工资、薪金”,该不该计个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明确。
而在日前出台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国税总局大企业司明确指出,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记者15日从重庆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税务总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通知称,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通讯补贴按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背景:“查税风暴”
一位税务律师告诉记者,在目前正在开展的“查税风暴”中,由于部分税收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税收政策法规“打架”现象等方面。
针对当前争议较多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能源行业和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此次文件规范的重点领域。
旅游费要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回复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高温补助要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回复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薪金所得”范围扩大
记者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到,对于向员工征收个税的“薪金收入”这一概念范围有所扩大。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还有,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的数额;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为员工计提年金时均摊到每月计算出的每月应得年金。
停车费补贴也要征税
企事业单位车改后涉及到的有关费用也将征收个税。
在国税总局出台的解释文件中亦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新的个税计征政策对员工会有多大影响?记者从重庆市地税局了解到,虽然新的个税计征政策已经出台,但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企业对员工发放的现金到底是交通补贴、车贴,还是个税以外的补贴,概念上很难明确。
据透露,不少企业采取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向职工发放的超标准交通补贴,在记账时并没有将其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收入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以车贴、通讯费等方式向员工发放现金,最多的每位员工每个月发放金额达3000多元……”据了解,随着税务总局查税力度的加大,重庆市地税部门将着手调查,一经查实将补缴以往未缴纳的个税。
对于类似针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收入征收的执行,上海社科院研究员王泠一博士表示,如果从法人层面上征收还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但如果从个人层面征收,就比较困难了。“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像美国一样健全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从个人层面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
焦点
发月饼也要征个税网友不解
一场正在全国范围内上演的“查税风暴”,却因地方政府的执行力而变得有些“五花八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此后,便传出南京市地税部门表示对单位发放月饼等实物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消息。
“发个月饼票也要征税”的消息此后一经传出,外界舆论一片哗然。
“月饼要征税,那下回发粽子、馒头,是不是也要征个‘粽子税’、‘馒头税’?”在某门户网站的社区内,一名网友对南京地税部门的解释表达了自己的不满。还有网友较为理性地指出,单位、公司在中秋给员工发放月饼以替代现金发放,很大程度是为了减轻员工发现金要缴税的负担,而没有想到现如今对诸如中秋月饼这种实物的发放也要征收个税。 “单位、公司在采购月饼的销售环节,不是已经交了税吗,为何在发放这一环节上,还要再征税? ”一位网友提出疑问。
记者随后在部分主要门户网站的论坛中注意到,绝大多数网友对“月饼发放征个税”的解释没有更多的肯定态度。
专家点评
应降低中低收入人群赋税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就拿通讯费来说,上世纪90年代之前连手机都没有,何来通讯费? ”《上海经济年鉴》主编、研究员张兆安表示,“这次扩大征税的范围,也是30年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内在要求,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他坦言,通过对交通、停车、通讯收入的征税,国家税收一定会增加。此前国税总局官员表示,国税总局全年税收稽查任务已经加码,年初定的是“保七争八”,即保证稽查700亿元、力争800亿元,现在增加到1000亿元,这个数字几乎比2008年的稽查总额513.6亿元翻了一番。
然而,张教授也表示,规范收入范畴是非常关键的。 “比方说,我们居民收入到底包括哪些方面?哪些要征税、哪些不需要征税?月饼票是否要征税?这个需要细化并加以明确和公示。 ”他认为这样可以减少老百姓的疑惑,增加对征税的认同感。
“但是有一点是非常关键的,比如把税收调控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张兆安强调,“特别是针对低收入人群,绝不能增加他们的税收负担。 ”他表示,国家税收的增加来自低收入人群,适当减免低收入人群的各种赋税水平也是国外惯常用的做法。
应着力降低征税成本
近日,某地方税务分局在当地一家报纸上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刊发《欠税公告》,初步统计共涉及约250家企业。其中该市一家塑料厂最多欠税近50万元,而最少的糖果店等4家小店各欠税45元。一位专家表示,“查税风暴”中将这些项目提出,实际上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征税弹性较大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提出,靠“查税风暴”迅速提高财政收入,不如把征税的成本降低。数据显示,我国近年来税收征收成本率已接近8%,一般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低于1%,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收来看,就算征税成本只降低一个百分点,也能省出不小数目。“与其从工薪阶层兜里掏钱、往企业伤口上撒盐,真不如把征税的成本降低。”有人发表这样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