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83年,赵女士进入上海某事业单位工作,2004年获主任级别高级职称。2008年4月前后,年满55岁的赵女士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单位提出推迟至60周岁退休的申请。4月16日,单位明确表示不予考虑,且其原岗位已作相应调整及安排。次日,单位为赵女士办理到龄退休手续。不认可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赵女士,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指责单位在其退休问题上存在打击报复情况,要求延聘至60周岁。上级部门对此协调未果。赵女士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未获受理。
分析
2009年5月,赵女士诉至法院,称单位在其未签字的情况下,强制办理退休手续;而她符合“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岁退休”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恢复聘用关系,补发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计8万元及为单位所作贡献奖励费30万元。
单位辩称,赵女士虽具高级职称,但不符合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奖励,单位从未承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该单位曾作出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即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年龄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10月9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赵女士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