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我是2006年4月进入一家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2012年3月底到期。从2009年10月开始没有完成销售指标。公司以该理由要解除合同。合同中说明“员工要保证质量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公司可根据员工情况调岗”。还有10天带薪年假没有休,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网上问法”律师给予解答:
张旭波律师: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关于未完成销售任务的处理规定,则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未休年休假按本人工资三倍支付报酬。
于澄律师: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达到时可以依约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年假如未休或少休,则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