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医疗期间”与“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期”是一个劳动法概念,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对医疗期有明确规定,该规定指出,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进入该企业工作不到一年时间,而住院时间已很快将达3个月,单位提醒你尽快出院工作,是对你负责。尽管你还治疗,处在“医疗期间”,但正因为“医疗”期满后你还在“医疗期间”不能上班,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