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崇府办发【2012】23号《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2012年-2014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鼓励用工单位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新录用本县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单位。
(2)补贴标准:新录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每人每月500元;新录用按市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二、鼓励本县劳动力跨区(岛)就业及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
(一)跨区(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与标准:
(1)补贴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户籍以外跨区就业以及在崇明三岛之间跨岛就业的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城镇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按月给予市跨区(岛)就业补贴,县按照市补贴标准给予配套补贴。2012年4月1日后市调整补贴标准,县按照新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城镇户籍劳动力参照市县补贴标准由县财政按月给予补贴。
(二)劳务输出补贴
补贴对象与标准:
(1)补贴对象:2012年1月1日以后,通过劳务公司输出到岛外且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本县户籍劳动力(从事的工种为保洁、保安、营业员、护理人员、加油工、勤杂工等六个工种,不包含劳务输出的出租车驾驶员);2012年以后通过本县证照齐全的家庭劳务介绍所输出到岛外且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本县户籍家政服务员。
(2)补贴标准:每满一年给予12个月的市、县跨区(岛)就业补贴之和。
(三)崇明、横沙二岛劳动力到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交通与住宿费补贴
补贴对象与标准:
(1)补贴对象:2012年1月1日以后,到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的崇明、横沙二岛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按月给予交通费补贴150元、未安排职工宿舍的按月给予住宿费补贴150元。
(四)出租车驾驶员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与标准:
(1)补贴对象:2012年1月1日以后,到市区新从事出租车行业工作的驾驶员。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4000元。
(五)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经县农委确认,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农户家庭就业人员。
(2)补贴标准:按月给予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县按照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
(注: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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