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成都民政部门将按同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1月19日,成都市政府网站公布《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政策》。
成都市开出了系列自主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士兵退役后两年内,在成都市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合伙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按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享受一次性奖励。退役2年内有创业意愿的,可按程序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此外,退役士兵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退役士兵超过6个月未就业或创业不成功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不超过6个月的自主创业就业风险金。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书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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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范围: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上述人员在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并获得《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