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
3月1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近日下发的关于《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艰苦行业进行了界定。根据界定,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时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在石油行业工作的,只代偿在野外采油现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其它岗位不予代偿。乡镇单位名称按照《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列名称执行。
据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代偿材料上报时限要求毕业生应在当年就业,并在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8月30日前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过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