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期间舍弃休息机会辛辛苦苦加班,却要缴纳“加班税”,这令上班族们情何以堪。当然,《税收征管法》中并无“加班税”的名目,此种叫法纯属百姓在税感焦虑下的情感生发而已。但当民间俗称的“馒头税”、“月饼税”等纷杂名目接踵而来之时,这种税感焦虑,管理者却应该看到并感同身受,从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在根本上纾缓税负痛感。
揆诸现实,税务机关强调“需征个税”的情形似乎越来越多。比如超标的交通、通信津贴和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给职工所发的津贴均需缴纳个税。现在,加班费也被“强调”了。平心而论,有些情况确实必须征收个税,否则有违税收本义,也容易出现滥发福利、补贴的问题。可是具体到加班费这样的项目,就不能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特别豁免?“加班费”不宜征个税:一者,加班费可以说是一线职工为数不多的“夜草”,可能一件中意的衣服、一顿可口的大餐,希望全都寄托在以牺牲节日休息权换来的加班费上,对其征收个税,于心何忍;二者,凡节日加班的人群,往往为中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对他们本就微薄的收入还要征税,于理何通;三者,税收之本义,乃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可是,“加班税”明显是在“劫贫济富”,到底是谁补贴了谁?这不但与税收本旨不符,也与“民生税收”的发展方向相悖。
何况,眼睛盯着“加班税”,也收不了几个钱。上班族8天长假不眠不休,也挣不了几个子儿的加班费。有人计算,“20年一遇”的中秋接国庆双节,最低工资者即便连续加班8天,其加班工资亦不过区区1158元。算一算,这些加班费能征多少税款?税收不能只盯着这点小钱不放,这不仅提高征税成本,更缺少一份基本的民生关怀。为民众计,为民生计,应该在“加班税”这个问题上进行必要的制度修葺。
对此,税务机关可能感到无奈:税法规定如此,能奈其何?其实正因为税法有这样的规定,才会在百姓中形成较深的焦虑感。税法规定亦需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多一份人性关怀,少一点生搬硬套。
对于“加班税”这样的规定,应尽快进行修改。在修改税法规定之前,其实也有过渡之策:可以为“加班税”划定起征点,其具体数额可以为工资的百分比例;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税务部门对超出标准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标准以内则不予征收。这样不但不违反税法规定,也照顾了绝大部分低收入人群,可谓两全。
这样的问题在现实中为数不少,很多时候其实都可以人性化裁量,就看管理部门是否敢于创新、主动为老百姓谋利。当前所要做的是,除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条件,保证征税公平,更要着力改进权力品质与行政理念,让民生关怀成为行政首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