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家食品厂的工人,节前为了赶制食品,他们加了很多班,老板一直没付加班费。现在生产任务完成了,老板要裁人,大家索要加班费。可老板对加班费不认可,说都包括在工资里了。李先生及工友有异议,工资里不应包括这么多加班时间。问:可否按他们统计的超出约定的加班时间乘以法定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以所得数额去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拖欠加班费,可以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问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也曾作过这样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李先生和老板就加班费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其与工友的加班费没有得到老板的认可,手中没有他就此开出的欠条。此纠纷还没有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就此不能申请支付令,而应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劳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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