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是一家公司员工。近半年来,她所在的公司总是拖欠或未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员工曾派代表找公司领导理论,不仅未能得到合理答复,反被其理解为威胁公司,从而导致其工资被拖欠的更加严重了。何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员工们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则进一步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即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定义务。
本案公司半年来总是拖欠或未足额向员工们发放工资,明显与之相违。
本案中,员工们有权通过下列途径维权:首先,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员工们有权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等方式向公司索要工资。一方面,员工们作为享受工资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着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以及明确的支付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已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也已明确规定,对此情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最后,员工们有权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差额支付、加付赔偿金。
限期支付是指由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工资;差额支付是指如果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付差额部分;加付赔偿金是指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的期限内,如果公司仍逾期不支付,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的相应倍数或是一定比例向员工们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