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李应聘到一家公司当货车司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公司认为小李经常长途驾驶,便为其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合同时,小李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提出每月多发给小李100元补助,让小李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后因小李的一个朋友出了工伤,由于没上社保,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小李引以为戒,再次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则以小李已在合同中放弃参加社保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无奈小李来到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自己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相应条款;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是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中,单位为小李购买商业保险并多发100元补助并不能因此而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小李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小李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责令所在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