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南溪县作为宜宾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县之一,今年将在全县建立5个创业指导中心和4个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全县入库创业项目100个,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25万元,城镇新增就业6280人,其中新增创业及带动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30%以上。
南溪在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同时放宽登记条件、出资限额、经营场所限制,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对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县本级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可享受工商税务登记、政府就业培训和小额信用贷款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本县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相关政策,减免税收。
南溪县还安排资金支持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加大对政府确定的创业促进就业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限期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除此之外,南溪县还制定了扶持奖励政策,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投资,比照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在其首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后,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按其吸纳就业的人数给予创业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成功、首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创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规定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南财发〔2010〕22号执行。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创业且解决5人及以上失业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再给予2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