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精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法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期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写人:蔡建辉
案情简介
2007年起,张某在S公司任数据通讯总监,月工资为40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4月30日。2008年5月底,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工商管理硕士《培训协议》,培训期限从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公司提供特别资金80000元,并约定:雇员同意在培训完成后至少服务60个月,如果在服务期开始之前或服务期间终止服务,将根据未完成的部分按比例偿还……
2008年10月20日S公司出具了《合同终止函》,内容为:张某严重违反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有关条款规定,合同将由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单方终止。S公司支付张某工资至2008年9月30日。10月22日张某收到该函。
《员工手册》有关条款内容为:疏忽导致公司财产受到损失;不遵守主管人员的合法指示,指定时间内拒不改正;员工实施不正当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发生上述情形可立即解雇。
2008年11月20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S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8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80000元及100%赔偿金等。2009年4月13日仲裁裁决:1、恢复劳动关系;2、S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80000元;3、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期间,张某诉称,S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S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归还培训费用,证明S公司并未放弃服务期。张某要求S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8年10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并支付100%赔偿金。S公司对此则不予认可。
诉争焦点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有何关联;二是公司是否可以放弃服务期;三是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视为放弃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