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对劳动者一方是很有些保护力度的。可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一点。
1. 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出不和你续约了,你只能走路吗?
不!你有权得到赔偿金。
赔偿金是多少——你工作每满一年,公司需支付你的一个月工资给你作为赔偿金。满N年,需支付N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2. 如果单位想要逃避赔偿金,故意提出以很低的待遇和你续约,还是不行!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赔偿的条件是——以不低于原待遇为条件和劳动者续约,而劳动者不想续约的,用人单位才能避免赔偿。
也就是说,只有出现以下情况(任一),用人单位才能避免赔偿。
- 劳动者一方提出不续约。
- 用人单位以不低于(等于或高于)劳动者原待遇和劳动者续约,而劳动者不想续约的。
法律依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五款: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其中的第五条,其关联条款是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补充1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应该叫《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法。
补充2 此劳动合同法只对法律生效后的时间有效,也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后有效。
举例:
1. 员工与单位在2005年签署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合同结束。单位一方不再和员工续约,那么单位需对2008年后的劳动时间做出补偿,也就是对2008年1月到2010年12月共3年时间给予补偿,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2005年到2008年1月期间无需补偿。
2. 员工与单位在2009年1月签署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合同结束。单位一方不再和员工续约,那么单位须对全部的2年时间给予补偿,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