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伙”7个月,公司都没有签劳动合同。7个月后,公司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遭拒,便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过,公司仍得支付员工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009年11月30日,梁某进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公司)做保安,但双方并未“签约”。2010年6月17日,公司寄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催促梁某两天内到公司“签约”。由于“谈不拢”,同年6月29日,公司两次通过特快专递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梁某,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梁某均拒绝签收。因此,双方结下“梁子”。
经梁某申请,2010年12月,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梁某与新生活公司从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新生活公司须支付梁某一倍工资8300多元、2010年6月份工资1500元和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补足梁某2010年4月份工资20元。
新生活公司则称,梁某“入伙”后,公司要求与他“签约”,他却不配合,无奈之下,只好“分手”。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梁某。另外,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于2010年6月29日,但从当年6月份开始,梁某就不再为公司“效劳”,因此,他无权主张当月的工资。加上是合法“分手”,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
于是,新生活公司把梁某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请求判令不用支付仲裁要求支付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均认可2009年11月30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当以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2010年6月29日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新生活公司应当从2010年1月起,向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当月的工资)。另外,根据梁某提供的工资发放批量代理清单,应认定梁某的工资为900元/月。据此,城中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新生活公司支付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7400多元、2010年6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各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