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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跳槽:职业选择应当得到尊重
来源:新世纪人才网  日期:2015/4/18 8:29:37  访问数:594

    有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应当得到尊重,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但如何区分人才的正常流动和官员潜在的利益交换?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是法治政府建设亟待认真解决完善的问题。
 
        今年春节之后的3月,对于曾被认为端着“金饭碗”的公务员群体来说颇不平静。
 
        3月11日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宣布,近期刚刚从中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辞职的一位工作人员加入了该事务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引起社会的关注。
 
        近期,不时传出有国家机关或地方官员跳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当下,跳槽本不稀奇,个人选择也无可厚非。而人们关心的,是有的曾经在关键岗位供职的人士,他们跳槽,是否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损失?是否会因为某些“藕断丝连”的关系造成不正当竞争?
 
正当权利与“神仙下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院原院长吴江强调:“公务员的离职首先是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正当权利。”
 
“当前公务员的离职应当视为正常现象。”吴江认为,从历史上看每逢经济政策利好、改革力度加大的时期,公务员群体的离职数量就会出现上升。当前公务员中离职现象主要集中于青年群体,这与前一阶段盲目“公务员热”现象之后的消化、调整有关。现在的年轻人更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加之政府打破壁垒、挤压灰色空间的改革成效又开始显现,“公务员”这三个字不再具备太多身份和特殊的优势,进而正在回归为正常的社会职业选择。
 
        然而,在普通公务员之外,掌握一定决策权力的领导干部的跳槽往往较为敏感,而这主要与人们对“期权腐败”和利用影响力参与腐败的疑虑有关。
 
        “期权腐败”,就是领导干部在位时以权谋私,留待退休或离职后以各种形式兑现“回报”,因有人将其类比于商业上的“期权交易”而得名。与之相关联的,我国刑法也同时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原来的同事、下属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构成犯罪。“在日本,这种现象被称作‘神仙下凡’。”吴江说,“神仙下凡还是神仙,不坐在神坛上不意味着不能左右神坛。”
 
        如何区分人才的正常流动和官员潜在的利益交换?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从而避免无序和损失?正在成为一个亟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加以重视的课题。
 
从业限制“不会过期”
 
        从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对辞职辞退有专章予以规定,尤其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特别规定了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的离职从业限制不是个新鲜事物,在中国古代的吏治文化中就有诸如“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任职回避的传统。离职从业限制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之外,有了一层“避嫌”的职业伦理的色彩。
 
        “但这绝不是‘竞业禁止,吴江认为所谓“竞业禁止”是一个商业活动中的概念,其出发点是防止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冲突,“规定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违反国家保密制度、影响政策制度的公平公正等。”
 
        因此,曾参与公务员法起草的吴江表示,即使是“领导三年,普通公务员两年”的时间限制,也仅仅只是从法律上在权力和营利性活动之间做出了一个适当分隔,但并不意味着这一间隔就足以防止诸如“期权腐败”等权钱交易的发生,更不意味着就可以和商业上的“竞业禁止”一样,一旦过了限制期就不再受到约束。如果离职官员与原职务有关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限制就不会过期。”吴江说。
 
离职监督失之于松
 
        “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已有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其实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表示,尽管官员离职的从业限制在制度设计层面较企业高管更为严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还存在失之于松的现象。
 
        现行的公务员法对官员离职的监督主要设置两道“关卡”:第一道“关卡”是官员的离职审批,公务员要辞去公职的,任免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之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则审批时间延长为90天;第二道“关卡”是违反从业限制的处罚,即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接收单位责令清退和处以罚款。
  任进表示,一旦官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再由组织或人事部门责令改正,则其实际效果有待商榷。与此同时,分“发现”与“查处”两个环节,导致了发现问题的机关没有查处的权力,而负责查处的部门又没有发现的义务,令规定有沦为“僵尸条款”之虞。“我到工商部门上课时,甚至发现几乎没人知道他们还有公务员法赋予的这项权力。”
 
        吴江认为现在至少可以在“第一道关”上多做文章。这要求一方面准备辞职的公务员应当向主管部门自觉做出承诺,另一方面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也应当对人员去向有所了解与跟踪,对于认为存在不应批准离职的情形,尚有严格把关调档、转人事关系等环节的可行手段来加以限制。
 
看紧“旋转门”
 
        有学者观点认为公务员法第102条关于离职从业限制的规定属于“旋转门条款”,形象地描述了个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双向的转换角色、穿梭交叉。
 
        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规章制度还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公务员的向外流出。特别是在职业技能相近的法律职业内部,由于人员流动更为频繁,因而制度也相对更为完善。我国的法官法就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且,法律更进一步要求法官一旦“下海”,就不得再代理原任职法院审理的案件。类似的地区回避和从业期限限制的规定也出现在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
 
        从全球范围来看,“旋转门”在各国政府面前都是一道难题。一味强调紧闭“旋转门”,也会引发不小的副作用:一方面,公务员的合理有序流动本身也是其新陈代谢的基本需要,也是优化队伍结构、拓宽吸引优秀人才渠道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若公务员被身份或职位的僵化过度束缚,容易沾染职业官僚的沉沉暮气,既不利于增强政府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不利于公务员个人的职业规划与价值实现。
 
        记者采访中,专家普遍认为,官员离职从业限制中最为关键、也最让人头疼的就是如何界定公务员法第102条所说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由于公务员法没有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则对这个规定予以解释的宽严尺度就掌握在了具体受理辞职申请的批准机关手里。吴江认为,从程序上对解释过程加以规范就尤为必要:先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加以明确;如果自己不清楚,则请示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而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则认为,建立利益冲突的评估机制势在必行。
 
        “总之,把握的一个底线就是鼓励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自由流动,但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吴江说。
关键词: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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