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制造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李某因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打人,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对该通知不服,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过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制造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制造公司因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析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通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成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本案中,因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其提供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故该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因此,制造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制造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