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随着全国人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施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在操作中如何简化流程,该市出台了关于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从5月7日开始试行。
该通知指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一是用人单位以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二是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三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是用工单位将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变更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