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妈妈的职场维权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姜婉莹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解疑释惑。
误区一:怀孕会被开除
李女士在2010年3月应聘时,公司要求应聘者在三年内不得生育。考虑到就业形势严峻,李女士勉强同意。2012年1月,李女士意外怀孕,考虑到入职时公司的苛刻规定,李女士暂时隐瞒了怀孕情况。当年5月,公司得知了李女士怀孕的消息,立即将李女士除名。
法官释惑:公司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属于无效。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二:产检扣工资
吴女士因多次出现先兆性流产迹象,遵医嘱在怀孕前期某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在月终核算工资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吴女士所请4天产检假期视为事假,并扣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1380元。
法官释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误区三:流产不享受产假
李女士因宫外孕,不得已在怀孕两个月时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全休半个月。公司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吴女士这半个月的工资。
法官释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见,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相应的产假,且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误区四:产前没有产假
谢女士在预产期前10天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认为谢女士尚未生育,且没有医嘱需要休息,故不同意谢女士请假。经协商,公司同意让谢女士回家休息,但不同意支付工资。
法官释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本案中的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10天休产假,违反了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