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的春季人才交流会陆续开始,不少求职者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在签劳动合同时,大家不要忘了关注一下企业给你设定的试用期!这里也是有讲究的。为此,昨日,记者走访了市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咨询了法律界相关人士,来为各位劳动者提供一些参考。
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
家住金陵名府的陈先生最近通过招聘会,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找到了一个电焊工的职位。过完正月十五就通知上班了,一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员直接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想到,这么快就能上班。难道不是每个员工都有试用期的吗?”陈先生略有不解地问道。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市人社局仲裁处副处长徐旭东告诉记者,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
那么,会不会存在有些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呢?对此,江苏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说道,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
王峰解释道,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就会得到法律保护。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去年6月份从学校毕业的小徐在一家私营企业中做后勤工作,由于学历不高,又没有什么工作经验,小徐就当是“学经验”,开始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当时小徐没有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晃八个多月过去了,小徐发现老板还没有跟他签合同的意思,他就感到不解了,这试用期要试用到啥时候呢?
市仲裁院仲裁员高扬告诉记者,《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
那么,试用期的时间期限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据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上班还没到一个月,车间主任就跟我说,不用来上班了。”家住宿豫区大兴镇的刘先生最近比较心烦,因为,他年后刚去上班没多久,就被企业辞退了。由于刘先生正处在试用期内,他根本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峰说道,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那么,“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如何定性呢?
据了解,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而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安排‘师傅’带,最终由‘师傅’进行打分或者写评语;有些用人单位会集中安排新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成绩合格才能留用;有些用人单位则是根据新人在岗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处长张峰山告诉记者,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记者 马石磊 实习生 王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