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解读(四)
□本报记者 刘春华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保政策从另一层面对地震灾区受灾群众提供帮助。”8月6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就业援助和社保政策时表示,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出发点,是为支持芦山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涉及就业援助、失业救助、社会保险政策、人事人才政策等内容,共25条。这些内容是在结合灾区实际以及全省当前的就业现状,借鉴汶川特大地震后的就业援助经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基础上提出的。
就业援助:
受灾企业吸收困难人员就业可获补贴
《意见》提出,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受灾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结合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意见》提出帮扶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办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服务,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有职业培训要求或就业见习愿望的,组织其参加培训或见习,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为鼓励灾区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灵活就业,《意见》提出,受灾地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受灾地区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政策:
缓缴社保费期间不收滞纳金
为保护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意见》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和核销基本养老保险欠费——
受灾地区市(州)人社部门按规定,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意见》提出,支付因灾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计发4个月丧葬补助费,并分别按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计发8个月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救助:
自主创业并招用失业人员获创业补助金
为鼓励灾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意见》提出,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意见》提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
工商政策:
农民集贸市场卖自产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
在恢复重建期间工商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