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董育雄 实习生 袁伊璇、程丽平 通讯员 张家翔、戴翔)8月5日,记者从湖北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对象,将扩大所有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
2013年7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办法》结合国家法律规定,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助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对象,从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所有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减免相关税收,扶持小额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另外,退役士兵的落户条件放宽。由原来可以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父母或者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放宽至可以在其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办法》还规定,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时,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对退伍士兵予以优先招收录用。对招收录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