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公务员改革引起了中央媒体的关注和报道。5月29日,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同时2010年2月出台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此举标志着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
《办法》称,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里对年龄的要求: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鉴于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聘中曝光出来的“怪”要求,《办法》规定,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有四类情况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等。
聘任制公务员合同怎么签?《办法》称,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聘任制公务员连续聘满10年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不过《办法》有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交流,按照其所在职位类别公务员交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办法》称,聘任制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聘任制公务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自2007年开始试点以来,深圳迄今有20多位聘任制公务员主动辞职,但无一人被解聘。对退出机制,《办法》有两种规定,一是“可以”解聘,一是“应当”解聘:
用人机关“可以”解聘的情形包括: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应当”解聘的情形包括: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