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发布就业歧视信息等,今后可能最高被处以罚款5万元。昨天,《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从保护求职者、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
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拟罚5万元
用人单位招人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时,往往会扣押求职者证件、收取押金等行为,成为其要挟求职者或非法敛财的手段。对此,《条例(草案)》的出台,专门对该行为作出禁止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提供虚假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采用威胁、诱惑等方式进行非法中介活动;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侵犯用人单位或求职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为,将被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责令限期退还求职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泄露求职者信息最高拟罚3万元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如实公布本单位基本情况、拟招聘人员的条件、数量、岗位、薪酬以及社会保障等信息,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择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面对求职者提交的个人简历信息,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义务采取措施进行保密,未经求职者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也不得使用求职者为求职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发布虚假的人员招聘信息,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若违反以上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求职者提交简历信息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要求,按约定时间向其反馈是否聘用的情况。
《条例(草案)》还提出,若招聘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应从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