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漳州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新政与2009年的《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比,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方面呈现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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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灵活就业新政最大突破就是取消了本市城镇户籍的限制,凡是漳州市辖区户籍的人员,不管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
二、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有外出务工或经济困难等实际,可能出现一时断保的现象,新的管理办法不再强制要求补缴,只在医疗待遇方面予以适当的限制,中断缴费不补缴的续保后按首次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三、首次参保人员,自缴费到款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缴费1年内(含1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50%支付。连续参保缴费1年以上的,就可以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旧政策要求退休补缴按9%的比例全额缴交,医保中心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新办法规定退休补缴按5.5%比例缴交,不划拨个人账户。既不影响统筹基金收入,又能适当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五、新办法规定,女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够的,可选择延长缴费至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