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读者通过本报公众服务平台反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改变劳动关系的情况。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柏处长提醒职工:如果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主动向企业提出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但企业仍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
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现行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有5类人群:
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企业接收的占地农转工初次分配工作的;工龄10年以上的援藏内地职工;全国劳动模范、国家级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此外,有4类人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工工伤6级以上;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柏处长解释,劳动合同法对以前情形不存在追溯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明年1月1日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明年还不能要求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从明年1月1日起计算,1月1日之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可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记者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