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人情”、推崇人性化管理,努力为员工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本是一件好事,但人性化管理不等于管理松懈,有规不守、有章不循。部分企业在管理方面不规范,该签的合同不及时签,该办理的手续也不及时办。结果,出现劳动争议后,被员工抓住把柄,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近期,海淀区的法官对此类现象进行了总结,希望对广大企业及员工有所帮助。
私用公章开证明 送完人情成被告
小刘是甲公司职员,月工资2000元,打卡发放。有一天,小刘找到掌管公章的经理,说要去银行办理信用卡,为了提高透支额度,请求单位出具一张自己月薪8000元的证明。为了成人之美,经理就给了小刘一张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明,上写 “该员工月工资8000元”。
几个月后,小刘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小刘拿着这个书面证明提起劳动仲裁,声称打卡发放的2000元仅是每月工资的一部分,其实每月还有现金发放的6000元,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确定要结合工资发放方式、纳税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实践中确实存在单位同时采用现金发放和银行转账两种发放工资的情形。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物的印鉴,加盖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一方面要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工资发放形式和数额做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平时应做好公章管理,确保如实出具工资证明,否则将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案中,因为小刘所持书面证明加盖了单位公章,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当做确认其工资标准的依据。
书面合同未早签 失去业务又赔钱
小张是乙公司的促销员,入职公司已经半年,双方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他入职后,公司领导也曾口头告诉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他每次都以业务忙过几天再说为由,拖着不签。领导觉得最近业务较多且小张业绩不错,想缓几天再签也不迟,也就没再说。没想到小张几个单子做下来,就跳槽了别的公司,不仅带走了公司的业务,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在个别员工在上一家单位,曾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获得二倍工资差额,尝到了“甜头”,在入职下一家单位后,拖着不签书面合同然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这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拖延不签,就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
及时与新入职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小微企业一项必须完成的“功课”,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离职手续没有办 被诉赔偿留隐患
丙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是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成立一年了,但是业绩一直不好想要裁员, 经理和业务员小赵协商后,双方口头约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没办理离职手续。
几个月后,公司业绩逐渐好转,没想到却被小赵告到仲裁,小赵说当天跟公司只是商量离职事项但没达成一致,其实自己一直想到公司上班,但因公司不给自己提供劳动条件所以才不得不在家待岗,公司应支付自己这段时间的生活费。
法官提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小微型企业除了要注意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外,也要注意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做好交接手续,不然对于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涉及是否应当支付及如何支付工资、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都缺乏有力证据证明。
在用人单位缺乏证据证明时,法院很可能按照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支持劳动者的相关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