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雇于甲,但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张某也没有任何工作证件,没有任何人为张某购买社保。 甲在A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到一部分工程,带领工人在工地工作,其中就有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另外一支工程队的工人因为看张某不顺眼将张某打伤,张某受伤后使用其他已经购买社保的同事名字住院。 出院后张某向侵权者索要赔偿,但该打人者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张某遂向A公司和甲提出了索赔要求。 A建筑公司称:A公司与甲之间是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法调整,不受劳动法调整,其与张某之间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打人者也不是A公司的职员,A公司不应赔偿其损失。 甲称:甲因为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因此,不是劳动法上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张某之间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张某的操作是由打人者造成,并非甲的过错,因此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提出索赔的结果是无任何人愿意赔偿。 律师在接到此案后认为:虽然本案中有能力赔偿的两个主体均提出自己的免责理由,但张某的赔偿请求还是能够得到实现的。张某可以雇佣关系为由起诉某甲,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到第三人伤害的,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一个纠纷发生后,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因此,正确认定法律关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