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是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然后自行选择的一个阶段,但是很多企业让这个试用期“走了样”,“变了味”,使得许多求职者的试用期最终成了“白干期”,“廉价期”。不是拿不到工资就是莫名其妙被炒,其实在《劳动合同法》里,对于试用期的种种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求职者在拿到offer之前,不妨先翻阅一下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可以以此来衡量一家企业是否正规、是否诚信、是否值得你为其贡献自己的能力。
■1、没有试用期对我们更有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求职者来说,当你意识到这点以后千万不要慌张,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时叫你走人,其实企业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此时的你已经跳过了试用期而进入了正式员工的行列。
专家建议:虽然现行的法律是极大地保护了员工的利益,但也不要因此而无所顾及,毕竟引来纠纷是件烦心的事情。所以在此要提醒求职者,在试用期问题上要与企业做好沟通,最好将条款都写明在劳动合同内。
■2、试用期不是“廉价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建议:试用期绝对不是“廉价期”、“白做期”!如果遇到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薪资结构是:底薪+提成,那薪资的规定最起码有一点可以保证,就是底薪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上海最低保障工资为960元,那薪资结构就是960元+提成。
■3、试用期也能获离职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相应补偿金。
专家建议:在这条规定中“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一直是让不少企业和员工纠结的地方。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