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教一个问题。我自去年5月就进入昆山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但公司一直拖着不办社会保险,声称公司资金周转存在问题,社会保险办理要推迟到明年,但合同上明明写着: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已方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我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拖着不办保险,而我要寻求法律援助,这种官司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2)保险是不是工作条件之一,我是否可以以甲方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为由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以工作性质为由(计算机编程)拒不支付加班费,而我加班多是从事网络管理类的强度工作,合同也无加班费的约定。 4)公司请一天假扣两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而且直接在出勤时间上扣除,是否有问题,所扣工资经常超过工资的20%, 5)公司其他类人员的加班费计算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而扣工资则为工资全额,而且有各种处罚措施克扣工资,这方面法律有什么规定,如果公司置之不理怎么办? 敬请指教! 答:您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1)您可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如果公司拒绝,您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不要在劳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离开企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您也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3)(4)(5)问均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虽然违法(如扣工资超过20%),但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在法律上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此外,您离开公司之前,最好让企业出具企业物品交割完毕的证明。否则,企业可能以丢东西为由,扣您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