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在2007年4月份进入一间公司工作,总公司在杭州,分公司设在广州,我的工作地点在广州,但我入职时,广州分公司还没注册下来,6月份才注册。当时,我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三个月后填写了公司的转正申请,但并没签订合同,公司也没提出签合同事宜。一直到现在也没签劳动合同。我问过老总,可不可以从我入职开始买回社保,他回复说当时公司还没注册无法买,并没有兑现之前说过的会买社保医保。到现在,公司还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没签合同无法买社保,而且,每个月的工资都是存入我的账户的,没有工资单,无法证明与现公司的劳动关系。我在此想请教,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补签合同,是否可以要求买回之前几个月的社保?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是否在这个月之内不补签合同,就按新劳动法以每个月两倍的工资作经济补偿?希望得到专家的回复,谢谢! 律师观点: 显然你们公司也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打算,而这一点正是《劳动合同法》中所希望杜绝的现象。不过《劳动合同法》采取了一种与以往行政干预式不同的方法:经济杠杆手段。也就是说从2008年2月1日还没有解决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你们公司到那时还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就得按照两倍工资给了。不过建议你也不要2月立刻就去提及此事,而是等到时机成熟了,再提不迟。到那时,新账老账一起算。 对于你来说,最需要关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到期应该从何时算起。由于2007年6月才正式成立,而你4月份就已经到筹备中的公司工作了。此时应该怎么办呢? 请注意,6月份成立的是分公司,而你们其实是有总公司在杭州的。换句话说,在分公司未具有法人资格的时候,你的劳动力其实是为杭州总公司提供,而且你的薪资支出也是记录在杭州公司的账上的(资金总得有地方出账)。这样,你4月到6月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和杭州公司建立,责任由其承担。 而6月广州分公司成立后,并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分支机构如果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对于你来说,其实上有一个双保险。即使广州这里不能与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你至少也是与杭州公司有着劳动合同关系的。因此从2007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都应该由这两家中的一家承担。至于具体有哪家承担,由他们自己去决定。总之要保证你的权益不受侵害。 至于证明与公司的关系,其实不难,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很多证据都可以证明,如员工证件、公司门卡、考勤卡、写有你姓名的公司资料等等。假使你的银行账户上显示的交易描述是“工资”,也可以通过银行的明细单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