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最近人事部提出让我待岗,理由是因我所在的事业部因故停止生产,员工需要进行分流到外地子公司或其他事业部工作。人事部对我说目前总公司内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拟对我作待岗处理或调往外地子公司。而我对此提出异议,因为总公司在今年4月份已与我续签劳动合同1年,新合同生效时间从2008.5.1至2009.4.30止(原已与总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因此我向人事部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不愿待岗或调到子公司工作。请问: 1、劳动法现在有没有“待岗”这个概念,它适用的情形是哪些? 2、如果我不同意待岗或变更工作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公司由此提出对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另外,在新续签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一栏中约定: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按合同未履行期间的月度工资标准总额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2个月职工本人月度工资标准的总额。请问,如果公司现在提出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除了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须支付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律师观点: 劳动法中并没有“待岗”的概念,所谓的待岗是单位停工停产,员工处于等待恢复生产后上岗的意思。1994年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两次工资支付之间的时间距离。如果你是拿月薪的,那一个月就是工资支付周期。根据你的描述,你所在的事业部停止生产后,企业已在安排安排新工作,看来没有恢复的意思。根据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省市对这个所谓国家有关规定有自己的理解。北京、上海等地都认为,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至少支付其当地的最低工资。所以现在企业让你“待岗”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企业希望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解除方式应该提前30天通知你或给一个月工资,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由于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有禁止性规定,但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企业承担违约金并不违法,所以这一约定对企业的部分仍然有效。由于成本很高,个人以为企业不太可能考虑解除你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