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前,一名员工因违反制度被单位辞退。该员工以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应支付双倍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剩余部分。用工单位不服,诉至法院。6月27日,此案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调解,该单位自愿支付该员工损失6000元。 2007年12月2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单位与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在单位从事服务登记收费员工作,月工资825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单位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1月至10月期间,宋某获得工资、津贴、补贴等收入共计16380元。因宋某违反单位制度被辞退。2010年10月19日,宋某以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应支付双倍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仲裁裁决单位向宋某支付双倍工资剩余部分16380元。该用工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双方之间两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宋某继续在单位上班,单位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资等义务,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2010年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故法院判决,该单位无需向宋某支付双倍工资剩余部分16380元。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单位自愿支付宋某经济损失6000元后,息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