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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7月1日社保新法 人社局相关处室解答疑问
来源:  日期:2011/6/25 13:43:32  访问数:710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该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对于推动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备受瞩目的《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民生基本大法,将为苏州百姓带来哪些利好?昨天,我们邀请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坐镇,解答与《社会保险法》有关的热点问题。

  据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董迎峰介绍,目前《社会保险法》中很多内容苏州已经“抢先一步”。不过,这部社会保险法律还是有很多亮点,比如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费等等。

  养老保险

  问:我一直在吴江一家公司上班,现在想回家乡工作,但是家乡在外省,想咨询一下养老保险能不能转移?

  答:你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苏州目前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医疗保险

  问:我爱人在一家电子厂上班,前不久得了急性胰腺炎,现在住院治疗,已经花了不少钱,我想知道等她出院后住病费能报销多少,她是有医保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目前,苏州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参保职工住院在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 (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都按95%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问:我父亲年纪大了,没有医疗保障,听说现在可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我想问问给我父亲办居民医保的话,他看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门诊统筹,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享受50%医疗补助。二、住院待遇:(1)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按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标准执行;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2)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工伤保险

  问:我骑自行车下班的时候,被一辆汽车把腿部撞伤了,不知道算不算工伤?

  答:你好,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就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问:我公司职工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近期有一名职工在操作机器时发生了工伤事故,他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是否全部由公司承担?

  答:你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议你公司及时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职工工伤,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将应当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及时向职工支付。

  问:同事小李在厂里干活时被东西砸伤了,他想申请工伤,却不知道怎么申请,想问问怎么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实施办法应该提交的指导材料。

  失业保险

  问:我在这家公司工作3年了,合同快到期了,最近单位提出要和我终止合同不再续签,但是我的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要去医院的,听说失业后医疗保险就会被停掉,不知道该怎么办?

  答:你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

关键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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