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郭先生:我公司招了几名员工,他们怕扣养老保险,一直拖着不和公司签劳动合同。这样一拖数月。请问,因劳动者单方原因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6条第1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你公司在职工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并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一拖数月,属于违法用工。因此你公司必须依法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