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李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李某仍在科技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初,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到拒绝后,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2010年7月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曾找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一直拒绝,所以单位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但科技公司却提供不出李某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李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到期后,李某仍在科技公司工作,双方应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虽辩称找过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对于李某不予续签的情况,科技公司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李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也没有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理,所以科技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保留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并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