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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者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  日期:2011/6/10 14:23:29  访问数:662

不能租廉租房,却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不能买经济适用房,却买不起商品房;刚刚毕业,收入较低,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夹心层”。这种由政府建设、租金低于市场价、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成为填补当前住房保障体系空白的希望所在。
杨子是济南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学生,2007年夏天,随男朋友一起来到
德州打拼,男朋友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她在一家培训学校当代课老师。两人已经在德州这个小城市奋斗了将近四年,但是,两人攒的工资还远远买不起房。去年4月份以来,眼瞅着城区2500元/平方米左右的房价,今年直奔3600元/平方米,两人只好将购买新房的计划再一次“搁浅”。
6月9日,在全市城乡住房和房地产工作会议上颁布公租房实施细则,今后,要加大公租房的实施力度,解决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基本居住问题。

◎农民工公寓可纳入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支持政策,由政府或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之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经济租赁住房、租赁性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等所有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含
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所在地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内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在住宅开发项目(含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园区和本单位就业人员或面向社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投资机构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为主;企业等非政府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还可以采取政府用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同时,积极探索结合城中村改造,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赁和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和住房保障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可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尽量避免承租人入住后再装修。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购和租赁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资金的结余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各类企业及其它机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社会捐赠等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可申请公租房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至少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具有申请地居民常住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一定限额;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含租住保障性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户标准,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政府引进的人才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不受户籍和收入的限制。
家庭总资产限额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算,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收入认定应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总资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3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公租房租金应低于市场价
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据规定的程序按照低于市场租金平均标准的原则核定,并与租赁住房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出租的,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并在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前提下实行租金减免或租金补贴。住房保障部门也可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等特殊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25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并按申请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进行配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申请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正在轮候实物配租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无力购买或正在轮候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原已租住政府或单位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性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原则上退出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之后,再申请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确有困难不能退出的,配租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后应与原保障性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申请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要退出公租房
凡是无故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中居住的;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合同期满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只要违反其中一条,住房保障部门(或产权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补缴市场租金和公共租赁房租金的差价。
对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腾退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对拒不退房的,应按合同约定严肃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通报;必要时,申请司法程序解决。
关键词: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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