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做了三年的文员后,张伟被公司口头通知解聘。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没有对他
作出任何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工作的三年中,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过养老保险。张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
了侵害,于是,将公司起诉到了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他经济补偿金3200元,
并缴纳参加工作以来的养老保险。
公司认为张伟与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终止,不应支付张伟的经济补偿金。因张伟不愿
转移档案,因此公司无法缴纳养老金。经新城区劳动仲裁委查明:2001年2月26日,申诉人张伟应聘到被
诉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2月20日止共8个月零19天的合
同。在合同期满以后,张伟的工资增加到800元,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张伟一直在公司工作。
2005年元月6日,公司口头通知张伟移交工作,解除了劳动关系。张伟在公司工作时间为3年零9个月。张
伟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办理养老保险。
仲裁委认为,张伟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张伟在公司工
作期间,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显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依法应予以纠正,张伟请求由公司
为其缴纳2001年2月26日至2005年1月29日的养老保险费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经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劳动仲裁委最后裁决,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人张伟付经
济补偿金3200元,并为申诉人张伟办理养老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