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公布《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在第一条中明确要求,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检查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卫生部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0年1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卫生部电子邮箱:zqyj@moh.gov.cn
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但并不是所有人和所有行业都取消乙肝五项检查。意见稿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