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及持残疾人证人员,可申请就业援助。
达到年龄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可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四)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处于失业的;(五)零就业家庭成员;(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人员。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以下材料:(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各类劳动者,凭街道(乡镇)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聘合同书);(三)个体(私营)经营的业主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四)灵活就业人员凭街道(乡镇)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证明;(五)零就业家庭成员凭零就业家庭证书;(六)复员退役军人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可申请就业援助
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一)“4050”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六)完全失地农民;(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并由街道(乡镇)核准后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停止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失业人员凭证可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办法》规定,海南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海南省城镇从业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