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惩罚性规定着实对企业影响很大,但并非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都要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哪些未订合同的情形企业不会受到惩罚呢?简单地讲,就是看企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企业作为当事人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从我国民法原理这个角度来考察,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其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一般情况下,由于法律惩罚性规定对企业来说实在过重,因而在追究企业的双倍工资责任时一定要慎重,只有确定企业确实有过错时才能追究。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过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笔者认为,实践中只能从“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简单地说,就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遵循了诚实守信原则的就没有过错,反之就是有过错。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就应当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情形下,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