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板上任,对旧工人进行大清理:辞退了22名工人,其他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新老板辞退工人后试图以“工龄每到1年多加1个月工资”打发老工人。22名员工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求助。最后,按照《劳动法》规定,新老板不得不向辞退工人赔偿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1个月工资,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工作期内的1倍工资。
新老板上任“工龄1年补1月工资”打发工人
2008年10月,清远某星级酒店换了新老板。2009年2月,在该酒店工作的陈某等22人突然收到了辞退通知。据陈某所述,被解雇工人所在的酒店以前是由珠海一家公司经营,后由清远某娱乐公司接手经营。2009年2月28日,新老板宣布对陈某等22人解除劳动关系,3月9日新老板贴出《关于离职人员经济补偿的安排》,承诺按工作年限对辞退员工“每满一年工龄补偿1个月工资”。同年3月20日,新老板兑现了补偿。
这样的补偿难以服众。22名员工向公司要求,酒店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未提前30天通知,酒店应依法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加付工作期内一倍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后,22名员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未提前30天通知老板按《劳动法》双重赔偿
按照《劳动法》规定,仲裁部门裁定酒店向22名员工支付1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工作期内1倍工资。该酒店老板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由于公司对除陈某等7人之外15人的赔偿额未超过“当地1年的平均年收入”而自动生效,因对陈某7人赔偿额超过“当地1年的平均年收入”,中院最后裁定撤销陈某7人的赔偿裁决,维持其他人的裁决。陈某等7人遂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酒店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
该院受理后发现,陈某等7人手上的工卡和工资发放存折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与酒店新老板存在劳动关系,如要判决很可能牵扯到珠海的公司。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该酒店同意按陈某等7人本人工资水平的八成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工作期内一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