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公司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后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多月后,我觉得这家公司不合适,要求辞职。单位说如果辞职,就没有工资。我能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吗?
律师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