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11日专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决定适当调整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费用,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的收费规定从11月15日起执行。
据浙江省物价局介绍,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此次不调整,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人-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方面,调整后的标准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分段累加收费,但每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即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2%收费;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按1%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