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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不起,实习生受伤谁买单?
来源:  日期:2014/7/7 14:24:58  访问数:909

      实习生几乎已经成了大学生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然而即使随着实习生的数量不断增多,实习生受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法律上对实习生权利的维护仍未完善。

实习生受伤,算不算工伤,能不能找用人单位索赔?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实习生索赔案。

      小林今年23岁,福建长汀县人,事发当时,他还没有毕业,仍是在校大学生。他是在取得毕业证书前,就进入厦门一家工程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小林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公司也有对小林进行考勤,并为他提供住宿。而且,根据银行账户支付记录,公司曾给小林发过“工资”。

      2012年3月17日,小林跟随公司员工到厦门大学附近一处地方卸货时,突然,货物当中一枚飞出的螺丝击中他的鼻梁,小林当场受伤流血。

      小林受伤后,当天就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小林住院期间,公司先后为他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

      出院后,2012年5月18日,小林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林的工伤申请最终未能如愿。

      随后,小林又起诉到思明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林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小林的诉求。法官说,小林虽已年满18周岁,但是,他进入公司时身份仍是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尚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据介绍,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林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他也因此无法向公司索赔。

焦点争议 :实习生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法庭上,小林说,虽然还没签书面合同,但他已经算是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司曾给他发过“工资”。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2年3月15日、2012年4月16日,公司先后两次通过银行支付给小林844元、1800元,银行交易信息摘要为“代发工资”。

      小林说,这些证据表明,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的受伤就该认定为工伤。

      对此,公司反驳说,小林来公司实习时,还是在校大学生,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小林在校期间,经历了好几次实习,难道说每一次实习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还说,小林提供的个人银行卡明细中的“代发工资”,并不能说明那些钱就是工资项目,因公司每月15日发放工资和实习生的生活补助等各项费用及报销费用,都是通过公司网银发放,在银行交易信息摘要上均体现为“代发工资”。

学生说法:“免费劳动力伤不起”

      今年年初,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一意见,引发社会对实习生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不少学生直呼“伤不起”。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并称拟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在采访中,不少大学生对此表示,“当免费的劳动力也就算了,如果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这对我们太不公平”。

专家呼吁 :强制为实习生买商业险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目前多数实习生的工伤保障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重大工伤,很容易出现学校和用人单位互相扯皮的情况,最终受伤的还是实习生这个弱势群体。因此,强制购买商业保险是目前符合实际的做法。我建议,针对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出台相关的处罚条例,监管到位。

      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不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并非所有实习生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也有例外,比如已经毕业的实习生,如果其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又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应该获得工伤赔偿。

      实习生作为弱势群体要学会自我保护,如有危险工作要做好防护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如果遇到实习生受伤也不要一味地逃避,保护自己的员工不受伤也是企业所应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难道不是吗?

关键词: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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