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残联获悉,自治区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缴费工作已经开始,至9月底结束。
据了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分级核定、分级征收。
为使审核缴费工作顺利进行,近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与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9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审核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将下发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