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创业就业都是人生中一项重大课题。国家有哪些支持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们从中如何受益?了解这些问题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1998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涉及了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淘汰落后产能职工等各类就业重点群体。
目前最新的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两大通知从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扩增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空间和能力。如新政策在鼓励自主创业方面规定,在原先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上,将税率为2%的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扣范围,并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规定,即最高扣减9600元。此外,鼓励吸纳就业政策定额标准4000元,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即企业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年最高可扣减5200元税费。
除了上述政策,我国还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项税收政策中,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税收优惠。如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同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与此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在鼓励创业就业一系列财税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是一大亮点。
以前,我国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今年这一政策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提高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另一优惠政策是统一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据统计,这一政策使600万户小微企业受益。
此外,我国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享受主题范围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间接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