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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指引
来源:江门日报  日期:2014/5/4 11:26:47  访问数:575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的和依据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一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

  5.《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江残联〔2010〕129号)

  ※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就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障等权利。他们与健全人一样,渴望通过劳动就业求生存、求发展,并求在工作中取得进步和为社会贡献力量,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历史和事实表明,只要社会给他们机会、为他们提供合适岗位,他们同样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同样可以创造社会财富和精神文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范围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应缴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0% 。

  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聘用残疾人的实际月份计算;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且有明确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我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保障金减缴、缓缴或免缴规定

  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缓缴和减缴,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年审时向属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欠缴保障金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七条“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按1.5%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出一人以上(含一人),并已参加江门市社会保险统筹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可向当地残联申请资助社会保险补贴(见江残联[2011]52号文);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或农村种养殖实用技术培训,对经当地残联同意后参加社会民办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凭培训机构开出的发票,可向当地残联申请报销70%的培训费,每年每人限报一次,报销限额500元以内(含500元);对参加国家全日制高等教育(大专以上)以及函授、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残疾人,当地残联给予助学补贴,资助总额: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5000元;对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或发展种养殖业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2000-5000元不等的就业扶持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凡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保障金制度。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4年5月5日至7月31日,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

  三、年审方式

  (一)网上年审

  用人单位直接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http://wsns.gddpf.org.cn)在线申办,具体操作见该网站首页上的“年审用户指南”。

  用人单位凭授权码(已随年审通知寄出)自主完成办理,并查询受理进度和受理结果。

  (二)实体机构年审

  用人单位到所属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并按所属残联发出的年审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缴纳保障金

  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通过地税的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所属地方税务办税服务大厅缴款。

  五、实体机构年审地址及咨询电话

  (一)市直单位:请到市龙湾东路40号6楼服务大厅(江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咨询电话:3952783、3952789,传真:3952736。

  (二)蓬江区单位:请到市建业街15号101(蓬江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咨询电话:3271233,传真:3271234。

  (三)江海区单位:请到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右侧)江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咨询电话:3861237,传真:3861237。

  (四)新会区单位:请到新会区会城北安北路7号(新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咨询电话:6318691、6318692,传真:6318690。

  温馨提示: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将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所查资料核定其应缴保障金金额和委托所属地税部门代征。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蓬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江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5月4日

  关于办理2013年度分散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关键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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