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我区将落实就业实名服务责任制,今后在全面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时,将把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全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失业保险待遇等就业援助服务时,必须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
办理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村医、事业单位实习、就业见习等各类招录、招聘以及给予求职补贴等服务;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减免税费、免费参加创业孵化园区企业孵化等创业扶持服务;提供档案托管、求职登记、岗位推荐、就业咨询等服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均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