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13]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准予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物,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为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天津企业技术进步,吸引具有专业技能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津就业,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天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0号),凡在天津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天津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